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是新出的专业,也是有部分考生会报考的,很多考生也需要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备考相关资料,所以高顿经济师小编这里为报考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考生整理了2023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考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考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考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限制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他人对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1.描述性使用——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描述
描述性使用是指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等要素,用以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产地等情况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二款规定: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指示性使用——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
指示性使用是指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等要素,用以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配套,或者为了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制作工艺或者服务对象等,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
3.在先使用
在先使用是指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4.商标权用尽
商标注册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无须商标注册人许可便可再次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包括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考点: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因素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断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包括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内的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准确运用整体、要部和隔离比较方法
整体比对,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考虑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离出来分别进行比对,有些商标各个要素并不相似,但由于采用了相近的结构而导致整体的相似。要部比对,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显著识别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这是由于消费者往往会依据商标中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要素来区分商品。
隔离比对,是指将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而不是把两个要比对的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以模拟消费者凭借对商品的既有印象选购商品的真实场景。
3.考虑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要素
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给相关公众的印象就更加深刻,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被仿冒的可能性也就越高。

考点:驰名商标保护原则

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1.个案认定
个案认定是指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仅限于特定案件,用于判定具体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并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如果以后有了其他纠纷,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一般并不延续适用,只可以作为处理以后商标纠纷的参考。
2.被动保护
被动保护是指驰名商标认定程序的启动要基于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不能依职权主动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或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根据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只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才可受到特别保护。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定职能,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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