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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伤残等级鉴定或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54.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5)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55.职称评审委员会

  (1)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期满重新核准备案。
  (2)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
  (3)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4)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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