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
  1.代销业务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殊处置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外购货物用于“投分送”(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货物;用于“飞机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下,通常没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时需要核定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