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常用的消费信贷工具:银行卡的概念及其分类
  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 能,作为结算支付工具的各类卡的统称。是商业银行签发的允许信用良好者据以赊购(buy by credit)商品和劳务的身份证明卡(信用凭证)。这是银行卡本来的含义。银行卡通常用塑料磁 性卡片制成。银行卡上印有持卡人姓名、卡号、有效期等信息,这些信息凸印在卡片上,可以 通过压卡机将信息复制到能复写的签购单上。为了加强保密性及利用电子技术,银行卡的磁条 上面通常也记录有持卡人的账号等有关资料,这些资料人的肉眼是看不见的,可供ATM、POS 等专门电脑终端鉴别银行卡真伪时使用。持卡人在约定的商店或服务部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 时,不必支付现金,只需将银行卡交商店或服务部门在签购单上压印卡号,填写金额,然后经 持卡人签字,商店或服务部门即可送发卡机构办理收款,持卡人与商店或服务部门的资金结算 由发卡机构完成。

  银行卡业务是集结算和信贷两项基本功能为一体的一种业务。申领银行卡须经发卡机 构或专门机构征信,规定一定的信用额度,才能发给资信情况可靠的公司或有稳定收人的 消费者使用。消费者持卡购物或享受服务后,由受理银行卡的特约商户每天将持卡人的签 购单送交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代理向持卡人收账。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可以不 付利息。但是,如果逾期不付款,则自签发账单之日起计付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一般高于 银行贷款利率。

  现在银行卡在社会上已经广泛为客户所接受,它方便、快捷、安全的特点,让消费者愿意 将它作为自己使用的主要工具。通过银行卡这几年的发展,包括政府部门的支持,现在整个银 行卡的系统建设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现在各家银行都在努力进行,或者已经完成了本行的数 据集中。这种数据集中,为银行卡账户的管理创造了条件。一旦账户完成了整合,银行卡就可 以成为个人金融服务的主线。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 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按币 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 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1C)卡。分类、运用规定与费用收取状况如下。

  (一)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1.贷记卡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的信用卡。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 还款期最长为60天。目前银行的免息期在25—56天之间。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 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 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 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发卡银行对 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 万分之五。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 000元人民币。 取现费各银行不同,按取现金额的1%—3%收取,最低为人民币1—30元。信用卡年费人 民币卡普通卡在20元到60元间,金卡在50元到120元间,双币信用卡年费普通卡在80 元到100元间,金卡在160元到200元间,大多数金卡要求办卡人税后年薪在10万元以 上。有些银行有刷卡几次或刷卡消费多少金额可抵年费的规定,可多做比较选择最适合自 己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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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准贷记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 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银行卡。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 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 率调整而调整。

  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 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3)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 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 额的10%。

  (二)借记卡

  在存款额度内扣账,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 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1.转账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 得超过5 000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1)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2)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2.专用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计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 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3.储值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 钱包式借记卡。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 存款、储值卡(含1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三)联名/认同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 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 法。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 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