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印制了《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2014〕39号)。
《管理办法》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除苏南五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外,其他地区和生产建设项目为每平方米1元。收取的资金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同时,取消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