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调入及新增财政供养人员,必须到编制部门办理编制审批手续,经人事、组织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财政部门办理工资手续。二是调出市级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出具工资转移介绍信,经财政部门加注转移意见后办理工资核减手续。三是部门内部上下级人员办理调动手续的,比照新增人员办理程序。四是已调离市级单位或已死亡等工资已结算完毕的人员,涉及后续工资政策变动需调补的一律进入预算程序,不再启动工资手续补增补调。五是涉及人资分离现象的不予进行工资晋档、未休假补助、绩效发放等工资调整。
  文章来源:朔州财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