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不久发生一起意外事故造成一些财产的损失,全部损失价值10万元, 但这些财产均已投保,保险公司给我公司赔款12万元。
请问赔偿款超过损失部分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何种法律条款?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资产发生损失已做处理后,收回的部分(无论是小于、等于或大于)应当作为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