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变更解除合同取得的资遣费能否适用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税规定?
问:公司投资方变更,原投资方与部分在职员工(主管级)解除合约,支付资遣费。新投资方又与这些主管重新签订合同。
请问这些资遣费能否按“解除一次性劳务”的特殊计税法征税?
(注:均是被投资企业与之签订合同,支付费用。)
答:该企业只是发生股权变更,更换了企业投资者,但该高管是否属于买断工龄补偿金,应以其是否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来界定。
在该案例中,凡高管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取得资遣费,且不再在该公司任职的,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处理。对于高管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资遣费后,又继续在该公司任职的,应按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处理,不应执行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