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投资方变更,原投资方与部分在职员工(主管级)解除合约,支付资遣费。新投资方又与这些主管重新签订合同。
请问这些资遣费能否按“解除一次性劳务”的特殊计税法征税?
(注:均是被投资企业与之签订合同,支付费用。)
答:该企业只是发生股权变更,更换了企业投资者,但该高管是否属于买断工龄补偿金,应以其是否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来界定。
在该案例中,凡高管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取得资遣费,且不再在该公司任职的,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处理。对于高管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资遣费后,又继续在该公司任职的,应按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处理,不应执行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