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如果制造业是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直接生产的秸秆托盘产品销售,此生产过程是利用秸秆、竹纤维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材料通过模具压制成托盘的模型替代木质托盘,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优惠?
答:“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直接生产的秸秆托盘产品销售”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通知中“有关即征即退80%”的规定,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