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我们有一家客户和我们发生业务的时候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我公司也在交易发生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到对方,也依法缴纳了增值税。该笔业务发生后对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现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对方,根据相关法律,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并未有明确规定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对方。
请问我公司如果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有什么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按照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税法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若对方企业索要专用发票,贵公司应当为其开具。但对于其要求开具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货物的发票,不符合与实际交易相符(时间不符)、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的要求,贵公司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