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三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金额40万元,合同约定于2012年12月30日交钥匙。合同中约定,如逾期未交钥匙,甲房地产公司支付张三违约金1万元。由于甲房地产公司原因,于2013年8月份才交钥匙,则甲房地产公司与张三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张三1万元,从房款40万元中抵减。
问题1、甲房地产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2、张三取得的1万元补偿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答:甲房地产公司因经济合同违约支付的补偿款,可以凭补充合同及付款凭据税前扣除,会计上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购买方张三因对方延期交房取得的补偿款,不是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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