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伤残军人转业到四川省内公司上班,取得的工资能否减免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残疾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减征六至九成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