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长期与客户存在货物销售业务,其中发生的退货和折让情况属实,但是双方约定不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直接在下次结算款项中递减,按照递减后的金额开具专用发票(正数)。
请问此类销货退回或折让是否必须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才能冲减收入?如果按照企业约定的做法是否允许冲减下次收入?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顺序确定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退货和折让情况,应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如果企业采取“冲减下次收入”的做法,将导致下笔业务的发票信息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存在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