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既生产应税产品,也生产免税产品,“营改增”后,如果该公司取得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比如鉴定费、咨询费等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按照比例进行分摊?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的情况,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对进项税,除同时用于应税与免税项目(或产品)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可以抵扣外,其他项目如鉴定费、咨询费等专用于免税项目(或产品)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能准确划分,直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不能准确划分,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