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正常固定资产报废(已提完折旧,达到使用年限),处置没有收益,形成损失,是否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三十条进行损失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依据以上证据材料确认,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