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延误了施工进度,按施工合同约定需给施工单位赔偿,包括人员工资和设备。请问此项赔偿施工单位是否计收入?应缴哪些税?应给开发单位开具何种票据?开发企业能否计入开发成本?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延误施工进度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施工方的赔偿金,施工方取得的赔偿金应并入其施工劳务营业额中计缴营业税。
相应地,施工方还需按缴纳的营业税为依据计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施工方应向你公司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施工方收取的赔偿金收入属于其他收入,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赔偿金,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不能计入开发成本中。
你公司支付的赔偿金计入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