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F公司收购一家A公司60%的股权,但A公司章程规定同股不同权,A公司某地的权益不归F公司,如何合并报表?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F公司应按上述规定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控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控制的主体*10的,不是两方或多方。
2、控制的内容是另一个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
3、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力,是一种法定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可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
4、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包括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根据上述规定,F公司对A公司拥有60%的股权,但F公司不能按出资比例取得红利,行使权利。F公司不能控制A公司,A公司不应列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