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结束,由于税率变化引起的2010年多缴税款,2011年账务如何处理?
答: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2010年底调整的,直接作为当年发生事项,调整结果体现为2010年报表的期末数;如果在2011年调整,则作为前期差错调整,更正结果体现为2011年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及“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年初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