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单位一处办公楼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净值120万元,计划换取乙单位办公楼作价300万元,甲、乙两单位互不支付价款。请问甲、乙两单位的互换行为是否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甲单位以办公楼换取乙单位办公楼,甲单位发生转让办公楼行为。甲单位获取乙单位办公楼,甲单位属于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办公楼),属于有偿转让办公楼行为。因此,甲单位应缴纳营业税。
同理,乙单位转让办公楼也须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甲单位以办公楼换取乙单位办公楼,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甲单位应当视同销售房屋,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单位转出办公楼的成本、税金等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同理,乙单位也应确认计缴企业所得税。
再问:就此项以房换房业务,甲单位应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再答:《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第四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因此,甲单位的账务处理如下:
1、转出换出办公楼: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计提相关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3、换入办公楼: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结转:
借(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借):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