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餐饮企业经常会出售餐券给一些团体单位,单位购买后再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或者送给往来单位。餐饮企业在出售餐券给其他单位时,即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果个人拿着消费券到餐厅消费时,餐饮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再提供发票给个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拿餐券消费时,餐饮企业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因此,消费者拿餐券消费时,餐饮企业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应向消费者开具发票。餐饮企业先出售餐券时,未提供服务,不能向团体单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