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是一家研发机构,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规定,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我企业在2009年10月购买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已取得了增值税的退税款。现在由于工作需要,在2010年10月(在监管期内)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请问我企业是否需要补缴退税款?如果需要,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第十二条规定,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你研发机构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