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发包工程项目,由于和建筑商有长期合作关系,一般由对方垫资建设。比如某工程总造价100万元,已经完成了90%,但我公司只收到对方50万元的发票。财务处理上,借“在建工程”500000,贷“银行存款”500000.请问目前建筑商已经完成40%的工程,我公司还未与对方进行结算,应如何核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604 在建工程
四、企业发包的在建工程,应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商,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工程进度定期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的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企业应按与承包商办理的结算工程价款入账,不需按工程进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
建筑商已经实际建造的40%工程进度支出,企业还没有与建筑商结算,因此不需做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