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2008年处在建设期,购置、新建固定资产。2009年建成并投产、销售。建设期向总公司借1.7亿元,并支付了利息。请问此利息是计入开办费还是记入固定资产?我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种借款不是专门借款也要资本化吗?
答:《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七十七条明确,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1)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2.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建设期向总公司借款1.7亿元,当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时,用于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