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到政府财政性资金时,会计如何核算处理?
2、如何判断收到的政府财政性资金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征税收入?如果是征税收入,在收到和使用时,会计核算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必须将收到的总额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收到时不转入收入纳税,每年使用多少则转多少缴税?
答: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收到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及资本公积;
而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要区分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种补助的处理也不相同。
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是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新法下可以根据资金来源、性质等具体情况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文件判断。
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根据财税[2008]151号*9条第(一)项规定,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