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价格在2000元,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应该列入固定资产,如果价税分离后价格低于2000元,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还能否列入固定资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章初始计量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目前的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固定资产价格不再进行限定,只要使用寿命和用途满足规定条件,就可以计入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