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
你好!我们是一家2007年新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公司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对此应当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这个问题应分三种情况来考虑:
一、贵公司是20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如果是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按照《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贵公司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二、贵公司是2007年3月16日以后成立的企业。则贵公司在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可以享受企业成立当时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税[2006]88号文件:“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只在2007年度内享受免税税收优惠。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