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事处注销后成立分公司(相当于原办事处变更为分公司),是否要办理原办事处的税务清算?清算内容主要涉及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因此,办事处注销后无需办理原办事处的税务清算,由外商投资企业统一汇总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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