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的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我局专门在所在的房屋管理所设立了一个税收征收窗口,安排了两名税务干部进行相关税种的征收工作。税务干部进驻前,我们是委托房屋管理所代收,一年征收税款不到10万元;进驻后,平均每月征收的税款都在8万元左右,效果十分明显。但是,我们在征管中遇到了一个问题:某些纳税人(即转让房地产当事人)与房地产购买方合谋,通过办理房地产“赠与公证”手续逃避纳税义务。经过调查,在办理的房地产“赠与公证”手续中,有的属直系亲属间的“赠与”,有的属非直系亲属间的“赠与”,甚至有的是明显的假“赠与”。这给我们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请问,房地产赠与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我们该如何对待这些所谓的房地产“赠与”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同时,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营业税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这些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据此,你们只需根据上述文件要求,认真审核上述材料,确认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书复印件留存,就可以给予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