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税务管理工作中,有的经营者拒绝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正本。对这样的经营者,税务机关能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拒不按税务机关要求使用税务登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对纳税人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拒绝在生产、经营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正本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