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在今年的九月份举行,备考的小伙伴们加油啦,今天学姐给大家整理高频的考点——股东投资。我们开始学习吧!

股东资格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效力及权益的归属
(1)合同(或协议)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权益归属——归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变更为股东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显名)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
(1)如果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受让方即可取得该股权。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名义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1)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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