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营改增'的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有部分自有车辆,因业务需要又租用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几辆车辆经营运输业务。
请问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9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营改增”的运输企业,无论是用自有车辆,还是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只要是提供了运输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