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取得的政府给予的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如何缴税?
答:此类政府补贴不属于流转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流转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是各地自行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专项用途,更未经国务院批准,因此“营改增”补贴不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再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9条规定,企业获得财政性资金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企业获得“营改增”补贴,并无相关的文件、资金管理办法等。
根据上述分析,目前对“营改增”补贴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