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房人原先已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现在开发商为了加快回笼,鼓励购房人提前还款,并承诺以银行贷款利率给予购房人现金折扣(买卖合同的单价不改变)。
请问购房人取得现金折扣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9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购房人通过折让方式取得的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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