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拆迁商铺回迁(面积不变),被拆迁者需办理房产证,地税部门告知需要缴纳营业税等。但据了解,本人只需缴纳印花税,因不出售所以不需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等应由开发商或拆迁方负责。请问是否需要缴税?
答:关于拆迁还建涉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4.权利、许可证照;
依据上述规定,拆迁还建过程中,开发商对被拆迁人以房屋还建,被拆迁人交换房屋暂不征营业税、所得税。但涉及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房屋交换的(实物还建),只就所交换的房屋的价格差额计征契税,没有价格差额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