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前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票,在条例修订后解禁,并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转让所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缴纳营业税,以何口径计算营业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票,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限售股转让收入(卖出价)减去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和卖出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