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2008年所得税年报反映亏损30万元,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报反映赢利20万元。但2009年度所得税年终汇缴时,未弥补2008年度亏损。2010年所得税年报反映赢利4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弥补2008年亏损?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弥补期限为五年,但是必须是连续弥补。2009年度应弥补2008年度亏损而未弥补的部分,应视为自动放弃,扣除自动放弃的20万元后,仍有应弥补亏损10万余额,可以用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