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2008年所得税年报反映亏损30万元,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报反映赢利20万元。但2009年度所得税年终汇缴时,未弥补2008年度亏损。2010年所得税年报反映赢利4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弥补2008年亏损?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弥补期限为五年,但是必须是连续弥补。2009年度应弥补2008年度亏损而未弥补的部分,应视为自动放弃,扣除自动放弃的20万元后,仍有应弥补亏损10万余额,可以用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