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解释: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反之,如果是单独计价的电梯是可以按机器设备计提折旧,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适用不同折旧年限或折旧方法。因此,单独计价的电梯,可以按机器设备折旧年限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