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2005年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进入获利年度,2008-2010年享受过渡期优惠税率分别为:9%;10%;11%.2011年“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期结束。但是我公司于2010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我公司是否应该享受15%的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9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10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可以选择11%或者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2011年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