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代开的发票除了加盖税务局的代开发票章外,是否还需要加盖提供劳务方公司的签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规定,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的代开普通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即有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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