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1年5月成立,注册资金12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折算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该企业于2010年3月将股权转让给某外资企业,转让金额为130万美元。现行的汇率为1:6.5589,折合为人民币852.657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请问该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损失147.343万元(1000-852.657),还是股权转让所得10万美元(130-120)?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纳税年度终了时未按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确认汇兑损失,并未税前扣除。在资产转让时应确认股权转让损失147.343万元。否则,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5.5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