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日本企业签订了多项咨询合同,其中部分合同的执行地在外省,但是付汇地在我公司所在地。按照规定应该在项目执行地缴纳所得税,但是目前有一个合同在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缴纳了预提所得税,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是否会认为我公司偷税漏税?已经缴纳的预提所得税能否办理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咨询服务其他所得,以依照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付汇地在居民企业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应向居民企业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