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成立,外商投资比例占25%,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今年是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的最后一年,由于发展的需要,公司拟扩大注册资本,经与原外商协商,对方不愿意增加出资,但同意转让股份或增加投资者,现有三种方案选择:
1、增加一个外商股东,新增外方投资者注册资本和原外方投资者注册资本合计仍然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25%;
2、原外方投资者将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新的外方投资者,由新外方投资者增资,增资后外商股份比例不低于25%;
3、原外商投资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仅就中方投资者增资,增资后外方投资者比例低于25%.
上述三种方式是否会影响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仍然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是否会被要求退回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关于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股本重组后,依有关法律规定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补缴或缴回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凡变更设立后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超过25%的,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