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文件中的“累积未分配利润”是否包括盈余公积?我的理解是,无论是未分配利润还是盈余公积都是股息红利,都是企业经营利润的积累,所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累积未分配利润是广义的概念,应当包括盈余公积。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4104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三、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二)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未分配利润不包括盈余公积,但盈余公积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对清算所得不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