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是否适用于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第二条明确,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一般依据港澳台地区法律设立,其在境外要遵从当地税收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对其取得中国境内机构的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可在境外获得税收抵免,这是维护我国税收主权的需要。
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