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香港投资的企业,从香港公司借款,需要支付利息,享受中国和香港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由于我公司在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香港公司应提供其香港注册证明,还是必须每年由香港税务局出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规定,根据《安排》第十一条利息条款规定,香港居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税率在内地交纳利息所得税。为防止对《安排》的滥用,对构成香港临时居民,但同时仍为第三方永久性居民的,或香港居民个人已失去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成为第三方居民的,不享受《安排》待遇。
对香港居民个人或法人从内地取得的其他形式的利息收入,可由其扣缴义务人凭相关资料(居民身份证明、产生利息收入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利息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安排》优惠待遇,当地税务机关按《安排》规定税率办理相关征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九条规定,在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见附件3和附件4);
(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依据上述规定,香港居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税率在内地缴纳利息所得税。对香港居民个人或法人从内地取得的其他形式的利息收入,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明(包括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产生利息收入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否则,不享受《安排》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