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0年取得境外收入50万元,缴纳境外所得税20%即10万元,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10年我公司亏损,境外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了亏损,其所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应该是未抵扣。我公司本年度盈利,请问2010年缴纳的10万元税款,可否用于抵扣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可以抵扣,金额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第九条规定,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后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当抵免限额小于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时,具体到问题中限额为零,符合规定的税额为10万元,此10万元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27.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28.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