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属投资性公司,是山东省纳税人,主要收入来源是投资收益。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中已有文件明确规定投资性分红收入可做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计算,那么广告宣传费按营业收入的15%范围内扣除,收入基数是否也可包括投资收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该文件只规定了业务招待费的问题,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提及,对此各地掌握口径不尽相同,根据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的规定,对该政策掌握口径如下:
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当期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性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2、企业当期取得的股权投资性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但不能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贵公司地处山东,目前山东对此并无文件明确规定,具体掌握口径还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