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向股东分配2009年度利润,该股东应向我公司出具何种凭证?是发票还是收据?
答: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闽地税函[2010]18号)第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未达起征点的应税收入、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收入、不征税的经营收入),如补偿金、赔偿金、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入等,适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票样见闽地税发[2010]30号附件4)。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款项以及个人取得的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收的补偿收入,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入,应取得《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或财务的收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