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专门做软件开发的企业,随着3G网络的不断普及,3G应用商机不断。为此我公司准备投入专门预算资金立项开发基于客户端的3G应用软件,主要投入为人工费用、咨询费用、差旅会议费及各种类型的3G终端,如Ipad终端(目前价值在5000以上、Iphone、HTCNOKIA等型号手机价值均在3000以上)。这部分费用我公司准备通过研究开发费来解决,请问研究开发费所得税税前列支应注意哪些事项及风险?特别是投入的设备一次性摊销应注意哪些事项及风险?
答:研发费用及设备的摊销与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下面就加计扣除以下条款作重点提示:
1、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研发项目与费用支出范围均有明确限制,如果项目在规定领域内,所述“人工费用、咨询费用、差旅会议费”中,符合规定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投入的设备”属于“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的可以一次性摊销,否则只能通过折旧期进入摊销。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专账管理,专项归集,否则可能会影响税前扣除或加计扣除额。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