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运费发票抵扣时,是否每张运票上都应开具“杂费”等其他项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中第五款规定:《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属于运费的项目应将其列入“其他项目及金额”,否则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不允许抵扣。